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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
1、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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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
1、两者的基础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双方的协议。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和经济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是自然人或法人或组织。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可以是法人、组织和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法人和组织。4、主体性质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个人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和考核。但是,劳动关系的内部责任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区别,即劳动者之间没有区别,即谁是最基本的管理,谁是由劳动者负责任和劳动者负责任。事实上,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无关。劳动关系是指提供劳动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劳动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国家经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除双方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较低,合同内容的约定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本身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同。劳动合同本身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依据。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控制权由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提供者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方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行使批准、提议或者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保险等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作为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询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10.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规定不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时间内,不得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报酬的具体时间进行处理安排。即使每天提供8小时以上的劳8小时,或每周超过40小时,或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供劳动,劳动者也不得要求额外的报酬。11、工具、设备等材料的提供情况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工厂、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保护设备。在劳动关系中,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提供,合同中未约定的,一般由劳动者提供。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协议的劳动成果,至于劳动者的提供方式,由劳动者自己决定。12、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是不同的。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以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在劳动关系中,除劳动者本身的工资外,还有不同的义务。一般来说,当事人只接受不同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于国家的干预。为保护劳动者,《劳动法》强制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15、报酬的性质与支付方式不同。劳动合同履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体现了按劳动分配的原则。不完整、不直接随市场供需变化,其支付形式往往具体化为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一般按月支付,有规律)。劳动合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市场原则支付,由双方协商确定。它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多为一次性即时清算或分期支付,不得与市场有一定程度的报酬)。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合同价格可以直接支付,也不得到一定程度的报酬。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提供者获得的报酬为劳动费,属于一般债权。1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给予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动合同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没有行政责任。18、保护时效性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作为一般民事案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即两年。现行劳动仲裁的上诉时效为60天。1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仲裁委员会进行,不服的劳动合同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被认定为劳动者伤亡。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于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应当对工伤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不适用于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只能由过错方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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