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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差异: 第一,赔偿适用的规定不同。劳动关系下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当按照人身伤害标准进行赔偿。 二...
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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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大量案例,大多数民法院认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接受工作认证申请时,首先要审查被侵害主体和使用者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作。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聘用退休职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导致退休职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劳务关系下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必须按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这个标准比工伤赔偿标准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工伤赔偿责不包括。
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及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及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而不存在隶属关系。 《劳动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我国劳动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所谓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其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二者的区划在于,劳动关系的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包括个经济组织),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此外,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要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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