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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招待费的标准是按发生金额的60%扣除,但最高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扣除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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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2、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扣除标准:本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按发生金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而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往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可以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支付。税法规定,所得税可以在一定比例内税前扣除,超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不得税前扣除。其证明材料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时间和地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税前扣除,首先必须满足发生额的60%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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