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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你有什么理由,然后总结得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就可以,另外,根据实际经验,离婚案件一审判离,二审一般很少改判,除非一审有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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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 (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而在原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感情破裂的情形,就主观的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并准予双方离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
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如果被告被监禁、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起诉之后,管辖权发生改变的情况有:①法院受理之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②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无论哪种原因,管辖权的改变都不是被告可以决定的,被告只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决定权在人民法院。管辖权发生改变后,原告新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重新提出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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