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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遗嘱继承需要办理以下手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 (二)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 (三)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四)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五)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2、如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3、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4、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六)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七)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八)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九)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一、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一、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二、提交材料 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受理,发通知单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四、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五、内容审查完毕后,报审批 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六、制作公证书 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七、发放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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