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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差异

2024-11-09
1、合同成立的条件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存在差异。除了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外,保管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需要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保管物的行为。因此,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在保管物未交付之前,即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管合同仍未成立。而仓储合同则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只需依法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行为,而非合同成立要件。 2、合同是否有偿在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有所差异。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这意味着保管合同通常是无偿的,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支付保管费,则可以是有偿的。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法律推定保管合同为无偿。而仓储合同则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并具有营利性质。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在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存在差异。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没有特别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只有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才能成为仓储合同适格的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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