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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配偶没有继承权,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法律并不承认事实婚姻,男女同居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是属于非法同居关...
根据法律规定,儿子和女儿的继承权相同,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儿子和女儿属于第一继承人,第一继承人一般应当平等分配遗产。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和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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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事实婚姻双方都不享有继承权。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此时,这种男女关系可以认定为具有与登记结婚同等效力的事实婚姻关系,具有继承权。
事实婚姻一方能继承遗产。 1、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继承遗产。 2、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对方不能继承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无论是未婚还是已婚,都具有在继承遗产时候的平等的权利,并没有说已婚的女儿或者是女儿一定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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