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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四)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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