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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商品实物、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证据。...
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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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标示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互联网相关网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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