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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0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二)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堆放物品、修车洗车、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三)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堵塞边沟或者利用边沟排放污物;(四)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五)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交通标志、护路林、护栏、隔离栅、防护网等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六)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七)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八)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九)其他破坏、损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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