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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领取并填写申请核定表。没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进行登记。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35周岁,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2.申请人具有外省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35周岁,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按照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申请人工作单位须在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北京市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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