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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车险可以异地理赔。异地车险理赔流程适合于能够全国通赔的保险公司,事故结案后,就需要向车险公司提交索赔材料,投保人可以将相关理赔资...
发生交通事故并不是必须调解,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并且如果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也可以双方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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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暂扣车辆,车主是不需要缴纳停车费用的。因为这属于行政处罚措施,而行政处罚措施所导致的扣车费用由行政部门自行承担,当事人无需交费。
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当员工上下班,如果是步行、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撞受伤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2、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解释: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3、不符合不得认定工伤条件: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
南京某公司的司机驾驶公司的车辆外出办理公事,在路上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个行人撞伤,经相关部门鉴定为2级伤残。当地的交警大队已经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公司的车辆驾驶员是主要责任方。事故发生后,公司已经先行垫付了3万元的医疗费,但是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处理,事故责任到底应当由谁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司机因公事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雇主,即单位承担责任。第一,须明确赔偿范围:(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3)护理费(4)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级是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本案应当是11年。(5)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上述费用如果已经先行垫付就不用再赔偿了。第二,认定书认定公司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可能是三七开,或者二八开。协商过程中作为平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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