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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打个两个比方:1现在有某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两年。它一年多的时候就出现中断事由归零了,然后再过一年多又归零,再过一年多又归零那法律就不给它机会无穷无限地归零下去,所以就设置了个“权利被侵害起20年的限制”。2现在有某纠纷,纠纷完了受害人一直不知道自己受侵害,过了20多年才发现,想主张权利。法律就不给它机会主张权利,因为太长了,所以也设置了这个“权利被侵害起20年的限制”。至于“可以延长”,一切诉讼时效(包括普通的、特殊的、20年的),都可以延长,而是否予以延长由法官决定。这里事实上是赋予法官对诉讼时效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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