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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名公益捐款后反悔捐赠人是无权撤销捐赠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捐赠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撤销规定。
公开捐赠的捐赠人有穷困抗辩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因此,公开捐赠的捐赠人有穷困抗辩权。
《慈善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如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民办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因此,只要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可以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纪念,法律并不禁止,但是法律另外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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