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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
担保人超出期限不担责不用承担责任,担保是保证债务清偿和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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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1、一般来说,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会直接强制执行。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即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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