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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即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变更。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6.超过保证期限。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1、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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