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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有先后顺序。法律规定,按照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先后顺序确定,在执行时各债权人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申请财产保全并没有先后顺序,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进行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一定有顺序,按法院制定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顺序确定,在执行(特别是多起诉讼的执行)中,有很大的影响,执行时各债权人按执行措施的顺序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有效法律文件决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目标物没有保证物权的,按执行法院执行措施的顺序偿还。生效法律文件确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如果执行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目标物品没有保证物权,按各债权比例偿还。”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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