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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明确要求在法院内部实行“两权分离”(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或者“三权分离”(审判权、执行决策权和执行实施权),但由于法院内部的...
欠法院执行不违法。当事人不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人民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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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院执行局外分是什么样子的,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级别管辖,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执行受托执行案件,办理受托及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事宜,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案件。
法院有权执行按揭车。银行对拍卖款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所谓审执分离,就是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分开,由不同部门实施。 在最初,实行的是审判执行合一,也就是审判法官也负责执行,但这样即不利于权利分离制衡,也不利于专业分工提高效率,于是学习国外,将两者分开。 目前只是初级阶段的审执分离,即在法院内部审判业务庭外,另设执行局负责执行。 但是,执行本身属于行政工作,其并不处理纠纷,仅是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而已,在执行中出现异议,也仅仅进行形式审查,不服的需要另行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救济,而且执行工作更具主动性,而非消极中立,这些特征都与法院的职能相悖,更像政府机关。同时,执行很多涉及到政府部门间的联络,由政府部门出面效率更高。正因为如此,在境外绝大多数地方,执行都是政府的工作。 现在国家也开始探索,将执行工作划归司法局,实行最终的审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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