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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证据如果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并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则其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中证据具如果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需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客观性,或称为真实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2)关联性,或称为相关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它们或者是案件事实形成的条件,或者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3)合法性,即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的适格性和可得性。即证据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的合法性要求通常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证据的收集、调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例如法律对证言的提供形式就有要求;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这里的内容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也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简单的决定、批准、审批、处罚内容,这里的行政机关的内容应当包括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这样行政相对人才能真正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否则就不能视为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所以这种情况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解释:“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可以把起诉期限延长至5年的规定,这是解释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一个具体体现。在司法机关受理相关案件之前,肯定要对相关诉讼案件的诉讼期限来进行认定,受理相关案件的前提就是必须在诉讼期限之内,如果诉讼期限届满的情况下,那么可以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也可能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况。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赔偿纠纷的活动。起诉条件:(1)原告是行政侵权的受害者。(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依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提前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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