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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非法强拆,可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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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地强拆事件屡屡发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降低成本,蔑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不履行法定程序、不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肆意拆除房屋。面对强权我们总是容易产生恐惧心理,而且“确认违法又如何”这种观念也总是如影随形。其实,对于非法强拆怎样给赔偿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请求行政赔偿即非法强拆赔偿。一、房屋价值的损失房屋价值应当以实际面积为标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明确规定房屋价值的确定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还是以产权登记证书所记载的面积为准,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未规定房屋面积的确定必须以产权证书为准。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也从侧面肯定了特殊情况下,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由于历史原因,有些房屋的实际面积远大于房屋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面积。征收人征收房屋时,不考虑特殊情况,仅出于减少补偿之目的,机械的认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不仅没有达到保障居住条件之目的,反而降低了生活水平。这种做法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另外,房屋的价值应当以诉讼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确定。二、应当赔偿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面对房屋被强拆,被征收人无法冷静的保存证据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应当赔偿本人因房屋违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此类案件属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违法拆除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此,确定赔偿范围既要依据《国家赔偿法》也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等等。上述费用都属于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房屋拆迁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包括被征收人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如房屋价值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动产直接损失等。,还包括强制拆迁造成的房屋物品损失赔偿。我国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赔偿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违法行为。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行为后,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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