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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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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者串通,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恐吓、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欺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寻求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避免住房交易税等违法目的,便于同一住房签订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占领,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购买,租赁自己提供中介服务的房子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宅和禁止交易的住宅提供中介服务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合作出售,出售房间号码,操纵市场价格(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正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出售(租赁)房屋赚取差额(3)隐瞒、欺诈、恐吓、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欺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4)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寻求不正当利益(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免房屋交易税等不正当手段的房屋交易违反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法规和规定,命令纠正,没收违法收入,依法处罚金的情况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命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文件的房地产经纪人处以1万元罚款的房地产经纪人,取消网上合同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六)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七)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八)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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