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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由被告进行举证证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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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该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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