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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定价听证实行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价格调控机制,落实价格监管责任,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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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法实行定价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有关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弄虚作假。定价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不得少于一年。对同一经营者的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或者重复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本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依法实行定价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有关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弄虚作假。定价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不得少于一年。对同一经营者的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或者重复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本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暂时无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定价机关可以根据权限制定试行价格。试行价格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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