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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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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抗辩权,也可分为先为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于先为履行抗辩权系在对方履约能力变差,如自己先履约则有财产损失危险之时行使,故理论上称为不安之抗辩权。先为履行抗辩权因对方提供相当的履约担保而消灭,故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本文用此称)。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均要求对方不迟于自己履行。这两种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基本相同,只是行使后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后为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要求对方先履行,在对方履行后,再按原合同约定,向后顺延一定时间来履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对方有暂停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性权利。
一、根据2021年《民法典》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3)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二、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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