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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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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三)利用行政权力、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利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七)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及个人隐私;(八)虚开发票、夸大公估费。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公估机构的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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