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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提交下列要件:(一)申请书;(二)明;(三)证明变更事实的依据和有关资料。...
房地产登记一般程序(一)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二)审查提交的要件;(三)权属调查(含现场查勘);(四)确认房地产权利;(五)计收规费并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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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二)属公告的范围(继承除外);(三)非法占用土地;(四)属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五)房地产权利受到限制或权属界限不明;(六)提交原件不能证明权属来源合法或申报不实;(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房地产设定抵押或为第三人担保;(八)新建房屋实际用地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房屋面积,未按有关规定完善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金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并对委托书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买卖、交换、赠与(除外)、联建、抵押、权利人增加或减少(含权属分割)。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房地产权利人可单独申请:(一)以划拨等无偿方式或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因新建取得房屋所有权(联建项目除外);(三)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转移的;(四)取得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确认的房地产权利(涉及分割的除外);(五)变更登记;(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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