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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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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冒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共同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案,组织对易感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按照职责采取防控措施。
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履行下列义务:(一)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二)其分割的动物产品须具备可以加施检疫标志的包装;(三)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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