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事故责任单位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按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报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排污者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点,并对事件原因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在应急处置中,应当适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进程。在处置结束后,应当详细报告事件处置结果、危害与损失评估、潜在或间接危害、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7人已浏览
1,006人已浏览
1,149人已浏览
2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