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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受理 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3、调解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4、裁决 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5、调解或裁决的执行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具体案情,开庭审理可选择以下程序:(1)庭审开始。①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人员到庭情况。②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③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依次核对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告知当事人在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④首席仲裁员公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对本庭组成人员有无申请回避的要求。⑤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2)庭审调查庭审调查,先按申诉方、后被诉方的顺序听取申诉方的申诉和被诉方的答辩,如有第三人,接着由第三人陈述。在申诉、答辩的基础上,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调查的顺序一般是:①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②如有证人出庭,仍按申诉方、被诉方的顺序,由证人提供证言。证人提供证言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有义务对证言加以解释和补充。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由仲裁庭如实宣读书面证词。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对当事人提供和仲裁庭收集的与该案有直接关系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规定不准公开外,都应当庭出示。④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的由鉴定人宣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未出庭的,由仲裁庭宣读。⑤宣读勘验笔录。⑥听取申诉方、被诉方的最后陈述。(3)仲裁庭调解经过庭审调查,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合议作出裁决。(4)休庭合议与裁决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并作出裁决。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后,应及时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仲裁庭开庭审理的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进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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