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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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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出卖人为房地产开发商,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如出卖人不是开发商,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
出卖人一房二卖,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一房二卖,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法院予以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一方可以请求履行合同义务;(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手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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