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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经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经费或者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经费或者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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