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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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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视情况而定。企业的收入都应该相应交税,交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也有例外,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免征营业税的收入中,不包括货物、设备、材料、样机、样品等应征收增值税的“有形资产”;技术开发是指接受某一顾客的委托,按其需要专门为其开发某项技术,如果用自行开发的技术成批量的出售技术(特别是软件企业),不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可向国税局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政策;不予免征营业税的几类合同(多为一般性设计、报务或建筑安装行业):多媒体设计与制作;电子地图设计与制作;防盗系统工程设计与安装;企业营销系统流程展示图(或设计软件);产品、设备、工业模具等的模型或外观设计;食品、营养品的销售;网络工程销售、安装及维护;分析、测试、可行性研究报告(文字或电子);未区分硬件部分的开发合同;为商户建立网站平台或网页设计。以上部分取得专利权或版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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