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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二)为了支持和鼓励...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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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 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新办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3.高新技术合资企业免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另外,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经考核没有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税务机关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1.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 2.连续三年享受税收优惠。 3.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进行研发费用确定,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7年两会过后由50%提高至75%) 4.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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