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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使用税与财产税的法律关系是:归属关系。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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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资源税的一种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资源税是以资源的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为征税对象的那一类税收制度的统称。我国对资源征税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这些税种主要是对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征税。既有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调节,也有对资源受益的征收。
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需到房产坐落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拥有多处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应分别向房产坐落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虽然在我国建设类型的土地是需要纳税的,但这也仅限于在城镇地区,这是由于集体经济类型的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国家所有,并且农村获得收入还是比较困难的,故而对于农村的土地使用,村民都是不需要纳税的。
你的理解是有偏差的,缴纳耕地占用税并不代表违法占地的事实漂白了,也就是说不影响占用耕地的定性。土地部门该处罚的还是要罚。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10月30日河北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冀财农税字[1998]第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中明确规定: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执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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