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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
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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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程序如下: 1、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1)《商标异议申请书》、(2)异议人身份证明、(3)利害关系证明: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2、商标异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并注明正本和副本。 3、缴纳商标异议规费; 4、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通知异议人答辩; 5、案件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明(如营业、身份证等);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2、直接到大厅办理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3、通过邮寄书件办理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办理商标异议的途径是向负责商标审查的商标局提出申请。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以下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注明正本和副本:(一)商标异议申请书;(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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