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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申请流程

2021-11-25
商标异议申请程序如下: 1、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1)《商标异议申请书》、(2)异议人身份证明、(3)利害关系证明: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2、商标异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并注明正本和副本。 3、缴纳商标异议规费; 4、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通知异议人答辩; 5、案件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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