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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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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关系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采纳“择一选择”,即在前述两者之间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就排除另一种方式的适用模式。从现有条款看,相关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问题上,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三人与竞合问题的答复》中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待遇补偿。但其中比如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是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三人与竞合问题的答复》中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待遇补偿。但其中比如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是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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