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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签订的预售合同没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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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交易。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是违法的。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视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合法有效的预售许可证的,可视为有效。
没有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司法解释在条款中作了新的突破,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此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此突破保证了交易的稳定性,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是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此外,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和损失赔偿,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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