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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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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好变更资料去工商局更改即可。变更合伙人所需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5、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6、新合伙人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 7、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8、向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证明(原件各1份); 9、全体合伙人之间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10、《合伙企业营业》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
根据《外商投资登记管理规定(2014)》规定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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