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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
(一)第一步:提出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按以下规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提出申请。(二)第二步:审核兼审批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对申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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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流程: (一)第一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按以下规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提出申请。 (二)第二步:审核兼审批 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对申报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当场办结。 (三)第三步:颁证与送达 审核通过的,即颁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 备注:特殊环节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1)外国投资者信用良好,具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4亿美元,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信用良好,具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了十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和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3)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隶属企业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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