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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如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的人员。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在国内办理签证、证件的分工,原则上是外交和公务护照的签证由外交部和地方外事部门办理;普通护照的签证由公安机关办理。因而,能够成为办理偷越国(边)填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主体的,就只能是上述国家机关中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境检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书的管理秩序。本罪犯罪对象是出入境证件。既包括出境证件,又包括入境证件。出入境证明书是指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及其他许可的有关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审查核实后发行的出入境(边境)许可证明书,如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的出入境证明书,护照是指一国或一些特殊地区为出国公民发行的证明书,是本国或本地区公民的证明书,是本地或本地区公民的出入境或在国外居住、旅行的合法身份证明书和国籍证明书。其由本国外交主管机关发给。在一些互相友好可免予签证的国家,公民凭其护照就可出入其国(边)境,签证则是指一国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或盖印,表示准许其出入本国国境。在我国国外,由大使馆、领事馆或外务省许可的其他驻外机关发行。外国人入境,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国内,由公安机关发行,其他有效的出入境证明书是指护照、签证以外的出入境证明书,如相邻边境地区经常持有的出入境许可证、边境公务许可证、港澳许可证、港澳许可证、港澳同胞回乡许可证、出入境许可证等。出售入境证书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入境证书,这是所有人的共识,但出入境证书是指真正的出入境证书,还是包括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书,在理论界和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书罪的出入境证书,包括伪造、变造的假证书,还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发行的真正证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明书的行为。销售是指将手中的出入境证明书卖给他人,交换金钱、财产和其他物质利益的行为。包括先收集、购买、欺诈后出售、出售自己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明书。但是,行为者出售的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出入境证明书,即国家机关依法发行的出入境证明书。关于这个真正的证明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出售伪造或变造的出入境证明书,就不应该构成本罪,应该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明书的罪论所。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要行为人出于营利目的实施出售出入境证件行为,犯罪既属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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