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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
1、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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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国家对出入境的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交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3、境证件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如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给其办理出入境证件,构成本罪须以明知为要件,如果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审查不严等原因而错误地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则不构成本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3、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给其办理出入境证件,构成本罪须以明知为要件,如果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审查不严等原因而错误地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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