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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对于农村没有分到田、地、山的人员: 1,没有这方面的补助政策; 2,只要当事人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是一定能分到田、地、山的...
户籍迁出时是否已经变更为非农户籍?如果变更为非农户籍,迁回来时,也就是后来在你姥姥户籍上,是否注明了农业户籍。如果是,领取土地补偿款当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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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收回该承包地的: 1、当事人婚迁户口口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如果当事人在户口迁出地已经享受到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就可以收回该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能的: 1、当事人的户口未迁入男方的户籍所在地的,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到当地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 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男方户口所在地的相关负责人(如:村主任等)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不能。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土地是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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