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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按实际占用数量累计计算。 2、对超出用地标准多占的宅基地可采取分段累进递增的收费办法。 3、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
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1993年,国家已经取消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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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1993年,国家已经取消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费用。1998年国家取消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2001年,国家专门开展了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 现在,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已经取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国务院其它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其它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不得再向农民收取。 199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意味着符合条件、需要建房的农民,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就可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现在,国家正在大力减轻农民负担,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特别指出的是,国家于1993年已经取消了与农民建房有关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等。属于上述收费以及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不应再收取。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采取有限制过户的办法。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就村民使用宅基地有限制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其它相关法律也有“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条例。 宅基地可以“宅基地调剂”方式过户给同村村民。具体是符合下列一些条件:1、办理宅基地调剂使用变更登记限于同一行政村村民之间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并经依法批准;2、接受宅基地调剂使用的村民(调入方)须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一户一宅和面积标准。需要的手续:宅基地调剂使用双方凭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已过户)、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调剂协议、村民委员会同意调剂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宅基地调剂申请、审批表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1 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申请要有以上的材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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