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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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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以超过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收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者,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予以扣除。 例:赵先生系北京市某外企员工,已在该公司工作4年,2009年6月因公司经营不景气,赵先生被裁员,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0000元。 分析:从北京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获知,北京地区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4715元,在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即44715×3=134145(元)以内可以免征个税,超过部分除以王先生的工作年限4年,以“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税。 应交个税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总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 计算过程为: (160000-44715×3)÷4-2000=4463.75(元) 4463.75×15%-125=544.56元。 则赵先生因取得退职补偿应交纳544.65元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在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1、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用高出的数额除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所得数额视为劳动者个人的月工资或薪金收入,对该数额超过20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办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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