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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承担的责任有: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
质押合同承担的责任有: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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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内容:(一)被担保的主要债权类型和金额被担保为金钱债权、特定物支付债权或类型物支付债权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计量的数额。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的金额和价格,以明确实施质权时,应当优先主债权的数额。(2)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现状。质押物的名称是指用于质押的动产是什么。(3)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量保证费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为了适当降低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只提供主债权或主债权的一部分。(4)质押移交时间只有出质人将质押物移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才会生效。(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只占有质量财产的权利。虽然优先清偿的质权已经成立,但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质量财产的变价。因此,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可以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证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的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录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就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比如质押合同是否公平,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在质押期间的义务等等。
《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金额和付款期限,履行出资义务。2、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退出合伙企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者几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违反竞争义务,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利益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利益。6、擅自处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合伙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置合伙企业的房地产;(二)变更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置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合伙人违反本条规定,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合伙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进入合伙企业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8、擅自退出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赔偿责任。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对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退出合伙企业,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出合伙企业的,应当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赔偿权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法律第四十条规定,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金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0、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民事责任。1、合伙企业招聘的民事责任。清算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 1、定罪判刑方式。即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予以刑事制裁; 2、定罪免刑方式。即确定有罪但免除刑罚处罚; 3、消灭处理方式。指本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是由于存在法律规定实际阻却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使得行为人不再负刑事责任; 4、转移处理方式。刑事责任的转移处理方式只能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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