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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对符合配制制剂条件的,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应当予以批准,并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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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军队特需药品限于军队内部使用。地方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军队特需药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总后勤部卫生部批准。军队特需药品需要转化为民用药品的,应当经总后勤部卫生部审核同意,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军队药品检验机构按照总后勤部卫生部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军队药品检验机构不能承担的药品检验,应当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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