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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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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六十一条之一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司、企业隐瞒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怀疑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隐瞒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2)承担虚构债务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3)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0万元以上的;(4)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5)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应清算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未能及时清算,影响其他人的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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