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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适用条件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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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适用于检察院提出抗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2、上诉不加刑原则仲实只对二审法院有约束力(管不了其他审级法院)。 3、不得加重处罚内容: (1)刑期; (2)刑种; (3)附加刑; (4)刑罚执行方法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如下:1、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上诉事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被告方面上诉,人民检察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也不受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的限制。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能加重上诉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8、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判处的刑罚畸形轻,或者应适用追加刑罚而不适用的案件,不得取消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适用追加刑罚,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返回原审判人民法院。
检察院抗诉之后,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人民法院有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加重被告的处罚,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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