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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培训中不包括职业培训。即专项技术培训不包括职业培训。 《劳动法》...
公司在给你培训的时候如果约定了服务期并约定如果服务期没有结束而你辞职的你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你们服务期还没有结束的话,你应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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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专项培训费用,个人认为虽然没有约定服务期,但是付出了,需要有一定的对价,否则违背基本的法律公平原则。因此,在不能跟劳动者协商订立服务期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培训费。当然也不是全部的,应该根据他已经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以不高于5年的情况等额计算应给付单位的培训费)。你可以搜一下,以前有个司法解释,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之后,但是二者并不冲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关于接受培训的职工签订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具体签订协议约定服务的期限要本着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培训协议是要在进修和培训之前双方协商和签订,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不参加培训,如果已经培训完后单位再要求约定服务期的,主动权就在你了,你不同意单位是无权利单方要求的,你有决绝的权利。没有培训和服务期协议单位也无权要求你赔偿培训费用。放心吧,主动权在你手里。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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